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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
法律工作委员会

江西省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8-09-11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浏览量:18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西省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委员会)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委员会是江西省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非社会团体性质的合作机制,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银行业的经营环境,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实现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法律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法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推进银行业法律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推动落实银行业维权方面的行业规则、规章制度。

  (二)根据银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单位诉求,对银行业法律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协调政府机构解决银行业法律维权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三)受理会员单位维权申请,审议并做出维权决议。

  (四)针对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实施联合维权行动。

  (五)协调会员单位活动和利益,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六)组织、协调课题研究工作和实务调研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理论和实践服务。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六条 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法律委员会。会员单位经向协会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法律委员会的成员。法律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维护法律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法律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法律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负责法律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参加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

  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更新的成员代表报省银行业协会专委会工作部。

  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九条 法律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法律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条 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监管部门列席。

  经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批准法律委员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审议和批准法律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省银行业协会专委会工作部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单位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的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法律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制订法律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和行业维权方面的制度措施;

  (五)受理成员单位维权申请和诉求,采取措施进行维权;

  (六)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法律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法律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专委会工作部。

  第二十二条 法律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法律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四条 法律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主任、副主任单位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副主任人选必须从主任行产生,副主任人选必须从副主任行产生。法律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主任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

  法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法律委员会工作。法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五条 法律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或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侯选名单;

  (五)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江西省银行业协会核准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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