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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银行建设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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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发行多措并举抓好经济纠纷案件全流程管理

时间:2017-06-01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1517

江西农发行多措并举抓好经济纠纷案件全流程管理

 

有效的诉讼管理不单纯指案件诉至法院阶段,而应是抓好诉前、诉中、诉后各个环节。诉前应做好预防、准备工作,诉中抓好保全执行等核心,诉后搞好总结及联络工作。我行做法简介如下:

一、诉前种好“防疫苗”,练好“基本功”。

1、业务合同明确约定送达地址,预防诉讼送达难顽疾。贷款诉前催收及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催收材料及诉讼文件被拒收或找不到人等“送达难”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2016年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及主管部门发送了《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送达难”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此司法建议虽非法律法规,但具有一定的趋向性,对实践操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因此省分行立即响应制定《送达地址确认书》范本,并要求辖内各级行与贷款、担保企业单独签订,通过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并确认其法律责任,一方面可依规范化、模板化的合同条款约束当事人履行诚信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解决催收及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送达难问题,提高维权效率。

2、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微课堂,互动诉讼实战技巧。辖内法规人员大多缺乏诉讼实战经验,而集中培训或学习又不现实,因此省分行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优势,成立全省法规工作微信群,邀请市县分支行所有法律岗位人员入群,在群中开展“一定期、一不定期”微课堂,一是定期开展案例讨论会,共同研究我行或其他行经典案例,分析争论焦点及处理中遇到的难点,分享经验做法;二是不定期举办诉讼案件实战经验大课堂,邀请外聘律师或法官到微信群中讲课,通过网络开课及互动方式弥补大家无法集中培训、开会、实践的短板,逐步提升各级行独自处理案件能力。 

3、建立诉讼法律动态培训制度,掌握诉讼最新方向。实践是千变万化的,而我国法律更新速度快、司法解释频出,唯有不断学习,才能正确掌握法律动态,运用正确或最佳方式维护债权,对此省分行建立诉讼动态培训制度,将最新的诉讼知识解读至市县分支行,指导各级行正确、有效维权。如仅2016年就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法最新司法解释》等。

4、充分利用总行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加强风险日常监测。我行推广使用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要求辖内各行在开展信贷业务调查时主动利用该系统,查询了解贷款客户、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等信用及涉诉情况,并将查询情况纳入信贷报批材料上报审批行,审批行将此作为分析、判断客户资信状况、客户准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以及采取提前收贷等法律维权措施的参考依据,对于存有失信或涉诉的客户,提高警惕,加强监测管理,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防范。

二、诉中抓好维权核心关,实现点对点指导。

1、坚持“一案一策”、“两条腿走路”处置原则。每个案件案情不同、担保方式不同、借款人的配合程度不同,可适用的诉讼程序也不同,因此,起诉时会要求经办行根据每个案件制定单独的诉讼方案,选择适合的诉讼程序,做到“一案一策”。鉴于,诉讼、执行程序时间较长、成本大,且实际收回结果较难预测,因此,对于案件,我行一般会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积极与当地政府和企业进行磋商,通过债权转让或企业重组方式,引入第三方资金,快速、完整的收回贷款。

2、勇于尝试法律特别程序,拓宽维权途径。近两年,《物权法》推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但江西司法系统使用较少,此程序可以直接申请裁定拍卖担保物,进入执行程序,大大缩减金融债权的时间、经济维权成本,但其也有特殊的要求和弊端,因此辖内案件起诉前,省市分行都会成立诉讼小组,进行诉讼方案研讨,分析、权衡利弊,对符合条件的,积极与当地法院沟通协调,说服法院接受我行申请,尝试使用担保物权特别程序,2016年我行有2件案件使用了该程序,成功获得法院拍卖裁定,收回不良贷款1833万元。

3、力争诉讼财产保全的“首封”,为执行奠定良好基础。

案件的执行是金融债权最关键的步骤,而财产保全是否及时妥善一定程度上基本决定了执行的结果。因此,省分行将“首封”的重要性及意识贯穿于日常的每次培训及学习中,要求辖内各级行在贷款一逾期即做好诉讼准备工作尤其是财产线索收集工作,如运用各种调查手段,努力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资产通过客户和信贷管理部门掌握的信贷管理系统、档案及被执行人经营管理、财务、交易等信息,判断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的资产线索。充分利用银行与法院建立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和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向工商、税务、房产、国土、车辆、证券等部门和其他金融机构依法查找被执行人有效资产线索等信息。对情况紧急的,当事行可立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再向省分行报备起诉事宜,确保处于首封地位,目前我行案件基本处于首封地位。

4、建立案件进展半月报制度,掌握案件最新动态,做好“一对一”指导。对存有案件的行,省分行要求每半月必须上报案件进展情况表,报告案件最新进展(含司法程序进展及与政府部门的协调进展情况),同时上报下一步的工作计划、目前的困难及需要省行协助解决事项,省分行查看下步工作计划是否正确、方案是否全面,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或违规现象;对需要省分行协助解决的,第一时间向行领导汇报,以争取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支持,做好案件行坚实的后盾。如对某分行诉讼处理过程中,涉及调解、债权转让抵押物无法过户等难题,省分行亲自审核调解协议书条款,查缺补漏;对抵押物受让人提出无法过户的问题,省分行亲自作出书面专业解答、提供最高院案例予以解释,亲临当地登记部门协调等。

三、诉后勤总结、多沟通、寻新路。

1、编撰《典型经济纠纷案例汇编》,做好典型案例总结。

案件的发生一定程度上折射了经营行在管理、经营过程

中存在漏洞、不完善,因此,案件发生后亟需反思、总结,汲取经验教训。对此我行在2014年就对农发行系统及部分他行和同业发生的有代表性的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了收集整理,并形成了近5万字的《典型经济纠纷案例汇编》, 汇编通过15个个案将银行抽象业务规范予以具体化、生动化,现已下发至辖内供各级行学习、使用,并被省分行党委列为全行新入行员工业务培训教材。

2、建立与司法系统联络常态机制。金融机构主诉经济纠纷案件普遍存在案情较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较小等特点,一旦诉至法院更多要求的是程序上的加快,因此,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成为诉讼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此我行一方面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搜集疑难、争议类案件,请求熟悉金融纠纷的法官、教授等到行座谈解答;另一方面利用“农发行大讲堂”聘请法官、检察官到行讲课,提高全行员工的法制意识,提升诉讼维权水平和效益。

3、联合外力,探索维权新途径。我国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经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多种债权维护途径,但目前江西司法系统基本尚未开展,对金融债权维护的开展极为被动,对此,近一年来,我行积极主动,一方面与省高院沟通协调,启动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另一方面与公证机关建立合作机制,由其牵头协调省高院,我行选取部分地市行贷款业务作试点,以逐步推动公证债权文书业务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