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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
债委会工作委员会

江西省银行业协会债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8-09-11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浏览量:40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江西省银行业协会债委会工作委员(以下简称债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江西省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债委会工作委员会是江西省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非社会团体性质的合作机制,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债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银行业整体力量维护金融债权,防范区域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增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第四条 债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风险共控”。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债委会工作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推进银行业债委会工作的机制建设,推动落实债委会工作政策制度和监管要求。

  (二)根据银行业维权需要和会员单位诉求,对银行业金融债权维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协调政府机构解决债权维护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三)定期调研和分析债委会工作遇到的困难和共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意见,向监管部门及省银行业协会反馈。

  (四)加强成员单位债委会之间的信息沟通、业务交流和协作,组织开展经验交流、研讨会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推进债委会机制在维护金融债权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及时研究新出台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对银行金融债权维护工作的影响,为有效开展债委会工作提供专业性参考意见。

  (六)对成员单位履行债权人委员会职责情况进行自律约束,并对违约及违反同业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必要时向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报告。

  (七)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六条 江西省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债委会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经向协会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债委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债委会工作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债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债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债委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明确职能部门并指定专人对接债债委会工作委员会,积极维护债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关心、支持债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债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与其他成员共同采取统一的风险抵御措施;

  (五)未经债委会工作委员会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提供债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决议等;

  (六) 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负责债委会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参加全体会议或其他相关会议。

  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更新的成员代表报省银行业协会专委会工作部。

  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九条 债委会工作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条 债委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次,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监管部门列席。

  经债委会工作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债委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批准债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债委会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审议和批准债委会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议题由成员单位提出,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省银行业协会专委会工作部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单位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的原则。

  第五章 主任

  第十五条 债委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单位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副主任人选必须从主任行和副主任行产生。

  债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债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十六条 债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

  (二)组织协调债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或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推动制订债委会工作开展的制度措施;

  (五)研究分析债委会工作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提交解决方案及建议;

  (六)履行债委会工作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办公室

  第十七条 债委会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专委会工作部。

  第十八条 债委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常务副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其他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统一由协会聘任。

  第十九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其他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其他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债委会工作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其他会议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债委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江西省银行业协会核准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债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